被告人禹晉永被帶入法庭
  11月26日上午,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法院對“微博大V”禹晉永合同詐騙一案作出一審判決,認定禹晉永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罰金人民幣十萬元、剝奪政治權利二年,並責令其退賠被害單位經濟損失人民幣52.2萬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3年3月,禹晉永代表北京凱愛投資有限公司與梁山縣政府簽訂梁山凱愛國際高科技工業園區投資開發經營合同書,約定凱愛投資公司投資人民幣10億元開發梁山高科技工業園區項目,梁山縣政府出讓1500畝土地給凱愛投資公司使用。
  同年5月,禹晉永在項目及土地未獲合法審批、沒有落實資金來源,不符合招投標條件的情況下,以凱愛投資公司的名義發佈招標公告,對梁山高科技工業園區項目進行招標。被害單位中科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為參與該項目保安監控、Internet無線網絡覆蓋和樓宇自動系統等三個方面投標,按照凱愛投資公司的要求分別於同年5月13日、6月3日和6月6日分三次向該公司賬戶匯入標書款和投標保證金共計人民幣52.2萬元,並提交了相關技術方案。同年6月至7月,上述錢款被陸續提現。同年8月,凱愛投資公司因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年檢被吊銷營業執照。
  同年10月25日,禹晉永在未履行開標、評標等程序的情況下,直接以其在同年6月註冊成立的北京凱愛投資顧問有限公司的名義向中科軟股份公司發送中標通知書,通知該公司在15日內提交工作大綱及實施細則等材料,併在30日內與凱愛顧問公司簽署正式合同。因對招標主體和招標程序產生懷疑,中科軟股份公司多次要求禹晉永返還上述款項,禹晉永則以中科軟股份公司中標後未在法定期限內簽署正式合同構成違約為由,告知中科軟股份公司投標保證金已被依法沒收。2004年9月,中科軟股份公司向公安機關報案。2012年7月13日,被告人禹晉永在北京昌平區天通苑中宇修理廠被抓獲歸案。現贓款未退賠。
  法院同時查明,在梁山高科技工業園區項目中,項目所涉土地不但未達到七通一平的標準,就連相關土地的征收手續都未能有效落實,該項目根本不具備進一步開發的基礎。禹晉永號稱的多種資金來源也都沒有實際落實。從現有證據看,禹晉永及其辯護人所謂的招標、評標、定標過程並不存在。
  法院認為,禹晉永明知自己及其公司並不具有相應的投資能力,仍與梁山縣政府簽訂投資協議,假借運作梁山高科技工業園區項目為名,採用虛構項目招標的手段騙取被害單位的標書款和投標保證金非法占為己有,其行為完全符合合同詐騙罪的犯罪構成,故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原標題:“微博大V”禹晉永涉詐騙罪獲刑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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